教會紀律守則
(一) 教會紀律之目的/ 意義
按聖經的教導,教會是一個以愛相繫,互相接納的團契,也是一個聖潔和公義的群體,信徒應行神所喜悅的事。
面對弟兄姊妹跌倒、犯罪,觸犯社會刑法或嚴重違反道德之事,教會一方面需體諒人性有軟弱的時候;另一方面,避免神的名受羞辱,因此教會有責任作出教導、守望和輔導,並且必要時施以紀律處分,目的是要挽回和醫治被過犯所勝的肢體,使他們悔罪及從罪中得著釋放,重新成為神聖潔之子民,生命亦得以重整、重建和被教會接納。(太18:15-16;21-22;林前5:11-13;6:6-8;加6:1;帖後3:14-15;提前1:20;提後4:11;雅5:16;19-20)
(二) 教會執行紀律之基礎
1. 透過講壇、小組、團契、主日學教導有關教會紀律之意義和需要。
2. 教會紀律理想上應該有愛心和關顧的肢體關係作為支持。
3. 執行紀律者必須開放容讓神介入,而需多次的勸勉及懇切的代求,並願意接納、聆聽及諒解肢體的過犯。
4. 執行紀律者應明白其本身亦是蒙恩的罪人,故應持謙卑誠懇的態度,如發現自己處理某一特定個案有個人投射或過份反應,或曾犯同樣的罪,應考慮暫不參與執行紀律的工作。
(三) 教會執行紀律之範圍
1. 在信仰上犯罪:
拜偶像、占卜、交鬼或傳講異端邪說、謬解聖經或自稱神聖等。
2. 在社會刑法上犯罪:
殺人、強姦、非禮、搶劫、勒索、偷盜、販毒、互聯網駭客、侵犯版權、貪污或參與黑社會等。
3. 在性關係上犯罪:
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同居、試婚、嫖妓或同性戀等。
4. 在婚姻家庭上犯罪:
重婚、亂倫、墮胎、或虐待配偶、兒女或父母
5. 在錢財上犯罪:
賄賂、虧空、非法收受回佣、偷竊、詐騙或賴賬等
(四) 教會執行紀律及挽回之步驟(2013年1月20日執事會通過此項修訂)
1. 教牧同工知道有觸犯教會紀律之肢體,應盡力提供關顧及協助,並儘快告知主任牧師及相關教牧同工。若弟兄姊妹知道有觸犯教會紀律之肢體,應儘快告知教牧同工,方便牧養跟進。
2. 教牧同工帶領其認罪悔改、勸誡、定期約見,安排輔導或轉介,向所虧負者道歉及設法補償。
3. 教牧同工暫停其一切事奉及領主餐,跟進後在適當時可決定恢復其事奉及領主餐。
4. 如堅持不肯認罪或未能徹底悔改罪者,教牧同工於適當時候將情況報告「紀律及挽回小組」* 處理。
5. 「紀律及挽回小組」按照事件的輕重,對教會所帶來的影響,且按當事人在教會中的職份及所負的責任之輕重而決定是否需要公開處理。
6. 「紀律及挽回小組」接手處理後,如堅持不肯認罪者或未能徹底悔改者則建議執事會革除其會籍。
7. 日後經審核其確實徹底悔改後,「紀律及挽回小組」在適當時可按情況建議執事會恢復其會籍。
* 教會設立一「紀律及挽回小組」,成員包括:主任牧師/主任傳道、執事及/或輔導訓練及經驗之資深會友,人數為五至七人。
(五) 處理違反教會紀律者之保密原則
所有紀律處理之工作細節,除牽涉他人或教會重大利益外,「紀律及挽回小組」
成員必須加以保密,絕不向組外任何人披露。
附註:(1) 信徒在德行和見証上有違信徒榜樣者(如:與未信者結婚、吸毒、賭博、酗酒、沉溺於色情物品、言詞淫褻),教會亦會考慮以其它各樣方法督責和挽回。
(2) 若有特殊個案,可交由「紀律及挽回小組」按具體情況處理及向教牧、執事建議紀律及挽回步驟或方式。
(3) 至於未成為會友而又自願經常參與本會聚會之基督徒,除「革除會籍」一點未能應用外,其餘之紀律處分仍然適用。
(4) 本守則如有未盡之處,可提出修訂。